微信转账35次!云南男子托人买房,被骗32万余元才发现上当
信息发布者:山母村 2019-10-26 21:36:25 转载
3个月
骗人微信转账35次
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最终被兰坪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根据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被告人熊三发与被害人雀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后相互认识。期间,熊三发得知雀某某在兰坪县城购房的意向后,虚构其大哥欲出售一套价值48万元单位集资房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帮助雀某某购房。
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间,熊三发先后以支付房款、装修费、办理产权证等为由,骗得雀某某微信红包转账35次,共计人民币321186元。
另查明,雀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以各种理由要求熊三发退款,熊三发在案发前微信转账给雀某某人民币26000元。
兰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熊三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1186.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三发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三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意见,辩称其中部分款项因为做药材生意,向被害人雀某某借钱周转,雀某某于 2019年2月份以前通过微信转的款项是其向被害人借的,不能认定为诈骗金额。其愿意认罪认罚,但现在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熊三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熊三发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熊三发诈骗数额达29万余元,属数额巨大。
被告人在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的有部分款项是向被害人借用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辩护人提出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信;但对其量刑建议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属初犯、偶犯,部分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熊三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元;责令被告人熊三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犯罪所得2460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雀某某;追缴被告人熊三发用犯罪所得购买的轿车一辆,以45000.00元的价格折抵给被害人雀某某;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依法没收,随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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